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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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诉讼的审理地点关于房地产生权争议的案件,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不动产的产生以其特殊性,就必须精确应当受到什么法律约束和制约的问题,因此,地区法院的管辖权限,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审理此类争议的首要且必要的前提。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尤其是针对某类具有某地点特色的不动产案件,其受案法院必定规定为距离所涉及的不动产当地最近的法院进行管辖。

在房地产纠纷中,我们应首选和解,双方平等协商,力求共识。若和解未果,可寻求第三方协调。若协商仍无效,仲裁是明智之选,依据法律定纷止争。若仲裁结果仍不理想,最后可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这四种方式,旨在为我们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之道。

中国法律限定,房地产纠纷案件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异地不得受理。无论争议如何,必须在房产所属地法院申诉起诉。为保障公正,必须遵循这一规定,确保在正确司法区域提出诉讼请求。

若涉及到房地产纠纷问题,可遵循以下流程来妥善处理:首先应通过双方之间的协商以及寻求和解途径;其次在协商与和解无法得到圆满解决时,可以选择将相关争议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最后,若仲裁仍未能达成理想结果,则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优先选择以非正式方式进行私下协商,若协商无果,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属专属管辖,不得由同级其他法院管辖。不动产争端由所在地法院审理,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会损害价值的财产。房地产纠纷应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