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我们需要分别探讨
合同终止与
合同解除之异同点。
首先,在适用范畴方面,合同终止仅限于继续性合同,具体而言,此类合同系指
债务需经多次履行或持续履行方可达成目的者,诸如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相当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核心内容的合同等。
相反地,合同解除原则上仅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其次,从适用的条件来看,合同终止既有可能适用于一方违反契约协议的情形,亦有可能适用于并未违反但仍有意结束交易之场合。
然而,合同解除则主要针对
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最后,从法律效果层面考量,合同终止仅仅是使得
合同关系向未来逐步消逝,而并不具备
溯及既往之效力,从而无法引发修复原状的法律后果;相较之下,合同解除能够让合同关系具备追溯性,因而会产生修复原状的法律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关联法条释义沿革信息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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