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法院有权采用下列
强制执行之举措:
核实、冻结及划转被执行方的银行存款。
暂扣、提取被执行方的薪酬收入。
查封、扣压以及拍卖、贩售被执行方之财产。
对被执行方潜藏的财富进行搜寻。
强令被执行方交出法律文件所要求交付的财物或收据等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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