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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的区别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在会计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体现为:
1.应收账款被归类至资产类科目,指企业由于开展商品销售、提供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而应当向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区域的单位收取的款项,此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商业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预收账款则属于负债类科目,代表着企业遵循合同条款,有义务向购买商品的单位提前收取的资金。
这部分在产品发运之前预收取的押金,视作企业的一种负债负担。
3.在销售过程中,若卖方在产品交付前已经收到货款,那么该交易应当记录在“预收账款”科目下;反之,若是卖方先交货,买方在之后支付货款,那么这种情况就自然归为“应收账款”科目的范畴。
应收账款主要用于赊销行为,在此过程中,需通过借贷记账法将“应收账款”记入贷方,反映出公司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待货款真正收取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倘若商品销售出去并未实际收到金额,则应收账款有关部分需在借方进行记录。
尽管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属性截然不同,但它们核算的本质都是关于销售业务的操作,无论哪种方式收款,都需要贷记“应收及预收”栏目,而当进行发货处理时,都要借记入“预收及应收”。
因此,无论是在哪一科目下,发生的借贷方核算是完全相同的。
4.应收账款科目主要核算合乎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收入有效确认条件的所有所引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权一方向来视其为资产组成部分。
5.预收账款科目则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依据合同协定提前收取的订金或预付款项,对于收款的企业而言,这既代表其所担负的一项负债责任。
换言之,对于那些尚未满足经济效益确认条件,却已经预收的款项,便须记在预收账款项目之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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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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