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原告发起的
诉讼案时,一般情况下会选择被告所在区域的受案法院进行
立案诉讼。
然而,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基本居所发生了不匹配的情形,原告同样可以选择在其主要常驻之地的受案法院启动
诉讼程序。
在同一宗诉讼案例中,倘若被告的住所地址和主要常驻地因各种原因位于两个及以上的法域内。
此时,各个相应法院均享有诉讼案件的
管辖权。
对于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履行地点的合约来说,履约所在点即被视为合同的履约地。
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点并无事先明确且合同存有争议性的主旨部分为给付性的货币事务,款项接受方的所在地区将被视为合同的履约地;针对交付实物的合同而言,实物所在地则成为该合同的履约地;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合同,相关义务的承担方所在地区亦可被视作合同的履约地。
倘若一份合约可以立即结清,那么交易行为发生地即可作为该合约的履约地。
若一份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产生任何影响,且
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皆非合约中所约定的履行地,此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区的受案法院拥有该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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