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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负责任不批捕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申请,则公安机关应在获悉相应通知之后立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若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批捕,那么公安机关也应在接收到通牒时迅速释放相关人员,同时须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倘若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而且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话,有权机关必须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书起七日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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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涵律师

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

王诗涵律师,专注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秉承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客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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