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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能否再次提出

时间:2024.04.04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对于含有新的证据执行异议,若此项执行异议所针对的仍然是相同的执行标的额,则不允许对此进行第二次申诉
此外,当诉讼当事方或利益相关者在对同一执行行为存在多个异议理由时,若未能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同时提出,并且在其撤销异议或者收到裁定驳斥异议之后,再度就这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受理其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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