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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1.对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拥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限。这意味着业主能毫无障碍地占用、使用建筑物及其内部的每一例如住家屋舍、进行商业活动的商铺等;
同时,他们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这些专有部份以租赁、出借的方式向市场供求,以此来获得经济收益并增强与邻里之间的友好关系;更甚者,某些专有部分甚至可以作为抵押物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或有偿出售给他人。
2.对于建筑区划内相共享的部位和公共设备,业主享有共同的权益。也就是说,凡是法律允许所有权并未作特别规定时,业主应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如通道、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燃气管道等共用部位,以及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等都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各项权利;在建筑区域中,汽车停车位、车库这类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设备和场地,业主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们还有权利参与和管理其利益分配,即对于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受益、维护等事宜,业主可以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因此,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内容,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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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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