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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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采纳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同时告知支付方立即终止有关支付事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向相关
利害关系人施以催告,督促其尽快进
行权利申报。公示催告的时限要求,将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但最短时限不应低于六十天。如果支付方接到了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正式通知,那么他们必须彻底终止所有的支付活动,直到公示催告程序完全结束为止。在此期间,任何涉及票据权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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