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思畅律师,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自工作以来,至今办理了许多征地拆迁案件及行政法领域内其他案件,坚持代理被征收人,致力于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民商事领域内也有所突破。其思维敏捷、果敢干练,尤为擅长法庭辩论;对于委托人有耐心,善于倾听和分析,在办案中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和信赖 陈思畅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良好的律师实务技能,严谨负责的办案风格,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始终以帮助他人维护权利为己任,坚持原则,不畏强暴,走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第一线,充分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使弱势者获得公平,使被侵害者获得赔偿。 执业业绩: 1.江西省德兴市戴先生等4人征地拆迁案; 2.江西省赣州市李先生征地拆迁案; 3.江西省南昌市樊女士等84户征地拆迁案; 4.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黄先生养殖公司征地拆迁案; 5.青海省西宁市蒋女士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6.甘肃省天水市某酒店房屋征收案; 7.新疆阜康市张女士房屋征收赔偿案; 8.四川省德阳市龙女士等7人土地征收补偿案; 9.江苏省南通市张女士征地拆迁案; 10.安徽省合肥市万先生征地拆迁案; 11.安徽省六安市叶先生房屋征收案 12.湖南省邵阳市宁女士等3人房屋强拆案; 13. 浙江省海宁市黄先生国家赔偿纠纷案; 14、天津市于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 15、天津市刘先生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案; 16、河北省保定市梁先生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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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二手房交易,在进行房产转让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规范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若该人民政府批准了房屋转让事宜,则必须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且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此乃土地大规模租赁期间所收取之一次性费用,换言之,即为该等土地在法定有效期内之使用价格,亦称为地价款。它囊括了土地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在此之后的使用期限内所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其中,前者主要涵盖了征地、动迁及为片区提供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这实质上乃是对于该土地开发工作的一次性补偿。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取方承担支付责任。作为政府性基金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土地出让金特指各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将所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予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向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全额款项(即涵盖土地出让的整个交易总金额)。

土地出让金乃是法定之义务必须履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必缴之款项。若未能按照既定之标准及规定期限支付此项费用,将被视作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且不获法律保护与认可。

确实如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过户问题,必须是在取得产权证书满五年之后才能进行此类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只要经济适用房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那么当它再次进行转让时,其性质便与普通的商品房无异,无需再度支付额外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