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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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召集权,即是在必要之时,依照法规要求董事局召集股东大会并取得其同意;同时,若董事局不予批准,股东可依法自行召集。而在部分国家,股东有权直接参照相关规定,不需征求董事局意见便得以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董事长招集的,在董事长不能履行相关职务的情况下,副董事长召集,如果副董事长,也发生了一些意外的情况,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董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都是属于公司比较高级别的会议,决定的事项也是非常重大的。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