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限公司不一定要成立
董事会。
若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且执行董事能兼任经理。
设董事会的话,成员是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决定经营计划等职权。
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公司可依股东人数、规模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董事会。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许等人准备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对于是否设立董事会产生了分歧。小胡认为公司规模较小,没必要设董事会;小许则觉得应按常规设立董事会。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法定职权。
3、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所以有限公司可依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本案中小胡和小许应依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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