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汽车保险代为索偿,即是指保险公司凭借其在保险市场所具备的优势地位,获得对第三方追偿的法定权益。
而担任此项职责的前提条件在法律规定中几乎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发现
保险事故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第三人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
主要责任;接着,依据法律或是相关的契约条款,第三方应对被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害负有
赔偿之责,而
被保险人则拥有对此类主体的赔偿请求权;
次之,需确认造成被保险物损毁的根本原因须属保险责任范畴,换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需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最后,保险人有义务向被保险方履行相应的保险赔付行为。
在医药费用或其他损失得到补偿之后,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会依法转移至保险公司,这并不要求事先取得被保险人的许可或者是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只需要保险人按照
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财产赔偿义务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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