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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无保险,能不能代位追偿

肖* 辽宁-大连 欠款追讨咨询 2026.01.06 02:10:55 413人阅读

若对方无保险,能不能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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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即便侵权人无保险,保险人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仍有权向其主张代位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与侵权人是否投保并无直接联系。代位追偿的关键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依法获得对侵权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四个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合法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范围不超保险金支付金额;不属于法定禁止代位的情形,像人身保险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就除外。侵权人无保险只是影响后续执行阶段的赔偿能力,不影响代位追偿权利的成立。所以,只要符合条件,保险人就能向无保险的侵权人进行代位追偿。若遇到保险代位追偿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06 07: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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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与侵权人是否投保无关,其核心是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依法获得对侵权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符合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合法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实际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范围不超保险金支付金额、不属于法定禁止代位情形这四个条件,保险人就能行使代位权。对方无保险只影响后续执行阶段的赔偿能力,不影响代位追偿权的成立,所以即便侵权人无保险,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后仍可向其主张代位追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前,应充分收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证据。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行使代位追偿权,避免超出保险金支付金额主张权利。
-对于侵权人无保险可能导致的执行困难问题,可提前调查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26-01-06 06:1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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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和保险法规定,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侵权人有没有投保没关系。代位追偿的关键是,保险人给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就能依法向侵权责任人索赔。
2.满足下面这些条件,保险人就能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有权向第三人索赔;保险人已经给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代位求偿的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不属于法定禁止代位的情况,像人身保险里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行。
3.对方没保险,只影响后续赔偿执行时的赔偿能力,不影响代位追偿权的成立。所以,就算对方没保险,保险人赔了钱后,也能向侵权人代位追偿。

2026-01-06 05:0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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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和侵权人是否投保没有直接关系。其核心是保险人给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能依法获得对侵权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一定条件。被保险人要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金;代位求偿的范围不能超过支付的保险金金额;不能属于法定禁止代位的情形,像人身保险里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能代位。
(3)对方没有保险,主要影响后续执行阶段的赔偿能力,不影响代位追偿权的成立。所以,就算对方没保险,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后,依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代位追偿。

提醒: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要确保严格符合法定条件。被保险人遇到此类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6 04:3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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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代位追偿条件:保险人要行使代位权,需确认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合法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己已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范围不超保险金支付金额,且不属于法定禁止代位的情形。
(二)做好证据收集:保险人应收集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侵权事实、保险事故发生等相关证据,为代位追偿提供支撑。
(三)依法进行追偿:在满足条件后,保险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向侵权人主张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6-01-06 04:03:21 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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