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责方在对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时,应将款项支付给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向侵权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代位求偿权行使主体是保险公司,所以赔偿款项需支付给行使代位权的保险公司。
2.支付款项后,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无需再向对方重复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议全责方注意保留支付凭证,以此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1.若对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作为全责方,应把赔偿款支付给该保险公司。
2.依据相关法律,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后,就获得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法定权利。代位求偿权由保险公司行使,所以要把赔偿款支付给行使代位权的保险公司。
3.支付赔偿款后,与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便结束,不用再向对方重复赔偿。
4.支付时要保留好支付凭证,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和保险法,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完成保险赔付后,便拥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法定权利,这就是代位追偿权。
(2)当对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作为全责方,应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该保险公司。因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是保险公司,所以支付对象明确。
(3)支付赔偿款项后,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消灭,无需再向对方重复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定要保留好支付凭证,这对后续避免纠纷非常关键。
提醒:
作为全责方支付款项时务必保留支付凭证,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
(一)明确支付对象
要清楚对方保险公司已行使代位追偿权,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该保险公司,而非对方当事人。
(二)及时支付赔偿款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赔偿款项,避免逾期产生额外费用和法律风险。
(三)保留支付凭证
支付完成后,务必保留好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证明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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