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遇到
拖欠工程款项之情形,可向建设工程所属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和寻求支援。
同时,
当事人亦有权向
建筑工程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交
申诉。
在此过程中,建议双方
首先进行积极的协商沟通,以期促使
承包方在合理期限范围之内履行付款义务。
如协商破裂,则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譬如,收集相关
证据资料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工程进行强制性评估并公开出售,以所得价款作为偿付依据;又或与发包方达成共识,依法决定将该项目进行抵债处理,在工程抵债价值基础上获得相应的
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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