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不一定算共同财产。判断需考虑具体情况:如全额用婚前财产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如婚后用婚前储蓄购房,仅形态转变,不改变财产属性;若共同还贷,未还部分及增值部分算共同财产;双方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具法律约束力;特殊情况下,即使用婚前财产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也算共同财产。

女方婚前购房,婚后独自还贷,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购置并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因此,这栋房产应被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后女方自行购房是否属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女方婚前全款购房,属个人财产;若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女方名下,可协商或判归女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按出资比例登记,则属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用个人财产购房,该房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视为共同所有。若由双方家长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除非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