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间:2024.10.2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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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
股权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一)因
故意犯罪被判处
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
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
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
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
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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