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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中货主和包税清关主从犯的认定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货主和包税清关的人一般都应该认定为主犯。因为货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策划走私,寻觅通关团伙,参与伪造单证和虚假申报。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都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应该认定为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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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主和包税清关的人一般都应该认定为主犯。因为货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策划走私,寻觅通关团伙,参与伪造单证和虚假申报。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 更多>>
朱舒阳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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