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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时间规定

时间:2024.10.14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竞争性谈判的时间规定是:竞争性谈判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不得超过30天,其是采购人与投标人在已公告采购项目基础上进行的互动式谈判。谈判的期限是指从谈判的准备阶段到谈判的终局阶段之间的时长,通常从谈判者着手准备谈判时起到报价的有效期结束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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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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