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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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法院就会看他们签的那份民间借贷合同上怎么写的,再加上了解这个地方或者这两个人平时是怎么做生意的,还有他们的交易习惯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到底该不该给利息。所以,就算你手上没有借条,只要能找到别的证据证明你们之间有过借贷关系,而且还能证明你们确实商量好了要给利息,那你就可以去法院告他要利息了。不过,如果你找不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们之间有关于利息的约定,那你想让法院支持你要利息的请求可就难咯。

如果咱们的借款合同里头没说要付利息的话,那就是不用给利息。所以你要是在那个借条上没看见利息这俩字儿,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跟人家说我不给利息了。当然,如果你们两个人就是谈不拢这个利息的事儿,而且这个借款还是你和朋友之间的小额借款,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也是可以当作没有利息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若款项借贷合约被裁定为无效,则此种情形从订立之日起即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在这样的合同框架内设定的利息相关条款也将失去其法律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以存在无效的借贷合同为由索求利息权益。如因合同无效给任一方或双方带来财产损失,应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进行赔偿。若双方均有过失行为,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能按照承诺期限偿还借款时,应该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或者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给贷款方。因此,若发生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贷款人有权主张收取逾期利息作为补偿。若借款人对此提出异议且拒绝支付逾期利息,那么贷款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严明规定,倘若借贷协议被确认为属于无效之性质,则其自始即不产生法律束缚力。此即表明合同中所确立的支付利息职责不再具备合法效力。据此,贷款人无需按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利息支付义务。然而,若贷款人在该合同无效状况之下已实际支付了利息,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贷款方可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利息,除非贷款方自身亦负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