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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诉讼诈骗怎样定罪

时间:2024.10.27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1、从境外司法实践看,诉讼欺诈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都作出过比较出名的判决,结论都认定为诈骗罪。他们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对其定性不应侧重于甄别“诉讼”行为,而要对实质的“行骗”行为进行界定。“诉讼”仅为行为人的手段,而“行骗”是行为人行为的实质认定。诉讼欺诈行为,仅仅是比一般诈骗行为更为“高明”,行为人的高明之处在于借助法院作为“工具”,借助诉讼作为途径。
2、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看,诉讼欺诈也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的结果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利,因此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仅在理论上讲得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3、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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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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