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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4.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先诉抗辩权行使时间的规定:保证人诉讼或者仲裁前、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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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的。 三、履行的...... 更多>>
黄泽贤律师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大学本科,并且是理学学士,拥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双证,专注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第一线,专研深究,充实自我,提升办案质量,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事务,竭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委托人的尊重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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