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未在
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如果被征收人对
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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