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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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交易不被认可。但确权后,土地的承包权益可以进行继承。这有助于明确土地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则,但限制了土地的交易自由。因此,在土地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需要找到平衡。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即使完成确权,个人仅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出售。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交易,遵循法律规定。

虽然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对申请抵押贷款影响不大,但集体土地交易则复杂得多。根据我国法规,集体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其转让和租赁也被禁止。若需转让,需由国家低价收购后再高价转售给开发商。只有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能进行合法有序的买卖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