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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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第三方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如其对债务有合理权益,可代为履行债务。但债务性质特殊或有明确约定(如必须债务人亲自履行),第三方无权代为。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法强制执行,另一方有权追偿第三方代履行产生的成本。

第三方不能代偿债务的情况包括:债务性质不可抗力、双方协议禁止、债权人拒绝或债务人反对且第三方无实际清偿意愿。"替代清偿"是指在合同无明确规定或无禁止第三方代理清偿条款时,第三方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有效替代清偿需满足:合同允许第三方代理、双方无禁止协议、债权人无合理拒绝理由、债务人无异议且第三方有真实清偿意愿。

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方介入债务偿还,因为这超出了贷款关系中的法定责任范围。代为清偿仅限于合同法例未明文规定或协商同意的情形,且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三方实际承担价款、双方合同无禁止第三方介入条款、双方均接受此安排且第三方有真诚清偿意愿。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仍需直接负责还款。

实践中,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需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法律关系有效,有口头或书面共识。第三方需明确、书面表达愿意履行债务,可通过协议确定责任。在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债务履行期已到的前提下,第三方无附加条件地履行债务。

第三人替代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仍需对第三人的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则是指债务由第三人接替承担,包括广义的债务全部转移和狭义的并存债务承担。两者区别在于合同主体、第三人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不同。在替代履行中,原债务人承担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