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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39天可以出来吗

时间:2024.12.0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在看守所待了39天不一定可以出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拘留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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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律师

云南万疆鸿泰律师事务所

崔关陆,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科班出身,专业知识精湛,以良好的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好评。 专业擅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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