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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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同意债权转让议案的情况应对举措在债务人和债权所有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关商债仍然能够进行转让。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债务方未给出明确认可,亦不会对商债转让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债权债务转让的同意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转移了借款的一部分债务,而这一过程并未得到担保人的书面认可,那么必须明确,对于未经担保人明确同意所进行的债务转移部分,担保人将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尽管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提前转移部分债务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在此情形下,担保人依然需要为尚未被转移的那部分债务负责,确保其认真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与职责。

如果债务人持有的债权比被转让的债权更早到期,或者与被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并且该债权在接到转让通知时已经存在,那么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也就是从转让债权中扣除未到期的债权金额。当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日早于或等于转让债权的到期日时,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抵销的要求,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让人,通知到达受让人时就会生效。

法律未强制规定债券转让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可能导致转让对保证人无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让债务人转移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不担保受让债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保证人对债务转让保持选择权。第三方加入债务不影响保证责任。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生效。债务人欲转移合同义务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明确批准,可通过通知方式征求反馈。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给出回应,视为不同意转移,此时债务转让行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