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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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对夫妻债务问题有明确规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追认的,或者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就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一般来说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不能视为共同债务。

以下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要点:1.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2.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策,否则该债务不被视为共同债务。3.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债务的用途和双方的意愿。4.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非常重要。如果对债务性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时,新公司将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彻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股东则需根据其出资情况,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以此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债权债务作出规定:如果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借款,或者一方在婚后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债务,就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