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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4.09.1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有:
一、增资行为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
二、增资扩股未实缴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增资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四、增资扩股合同被依法撤销的;
五、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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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增资行为无效; 2、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增资无效; 3、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 更多>>
  •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有: 一、增资行为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 二、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增资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四、增资扩股合同被依法撤销的;......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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