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4.09.1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有:
一、增资行为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
二、增资扩股未
实缴对
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增资行为侵犯股东优先
认缴权的;
四、增资扩股合同被依法撤销的;
五、发起设立的
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