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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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不动产指示交付的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指在非因当事人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损失分担的责任。交付主义原则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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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取得标的物的,违约纠纷的起诉条件是,原告需要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被告的信息要足够明确,原告要有具体的诉求,阐述清楚指示交付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原告应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诉。

我国的房屋不动产是能指示交付的。在我国的房屋买卖的合同履行的实践中,对于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处理,此时是是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因为不动产的性质比较的特殊,此时也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移转所有权的。

只是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一般是相关的通知,到达了第三人的时候。此时物权会发生变动。一般动产物权的设立以及转让,都会自交付之时发生效力。而在动产物设立和转让前,那么第三人还是可以依法的占有该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