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立即咨询
如果一方欠债不想连累另一方,则需要对债务进行判定,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此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这是就是可以摆脱另一方的债务问题。如果不是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牵连到夫妻的另一方。

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通常视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特殊情形。夫妻间的债务责任相互承担,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未离异时,任何借贷款项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已约定财产分割和债务各自负担并公证,若无法证明债权人知晓此约定,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除非能够证明贷款没有用在家庭生活开支上,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也就是以下三种情况: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如果一方欠债不想连累另一方,则需要对债务进行判定,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此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方没有义务一起偿还。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丈夫未偿还信用卡债务,若属夫妻共同责任,将影响妻子。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借款购置的共同财产债务、维持家庭生活的债务、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治疗疾病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个人名义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否则不属共同债务。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