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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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所赋予的职权便利,将所在单位所拥有的财产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占有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者,可被视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同时还须缴纳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需要接受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承担相应罚金之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应归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行。此处所谓的“数额较大”通常是指侵占总价值在六万元到四十万元之间的财物。

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我国法律定义为职务侵占罪,此类犯罪的刑罚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衡量。倘若职务侵占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那么这将构成“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将面临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可能附加没收罪犯个人财产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职务侵占行为,其量刑尺度与其涉案金额有着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该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问题的详细阐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进行解读与把握。如若涉及的侵占金额达到了惊人的500万元人民币,那么这便已经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其法定刑期将被设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然而,能否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还需要进一步审慎评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罪犯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