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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吗

时间:2024.10.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17人
律师解析:
1、民法典规定,代位权只是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安全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
2、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对自己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债务人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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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丹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马士丹律师,现于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起草审核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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