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多次盗窃”中的“
盗窃”应解释为客观上不要求“
数额较大”,但是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目的的行为。“多次”的次数应
刑事处罚和
行政处罚的次数为准。故依照现有的《解释》,“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2、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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