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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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的法律处理途径当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利后,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首先,全面停止可能的损害。即在涉及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且尚未完全结束之时,受害者有权向责任方提出请求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使其立刻停止此类违法行为。 其次,应该采取措施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设法恢复受害者的声誉。 第三,公开真诚地道歉也是必要的程序。这种态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口头表达同样有效。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就会立案。量刑标准则根据涉案金额而定:涉案金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涉案金额较大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职务侵占罪对股权处置影响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尽管法律的判决对于股权的最终处理并未产生直接关联,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严格规定,任何被定罪者的非法所得财产,包括股权在内,都应该被彻底追回或加以退赔。这就意味着,若股权确实属于犯罪所得,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做出没收的判决。

若涉及到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士疑似犯下侵占罪行的情况,一般的作法是不需要依照成年罪犯的刑事诉讼流程处理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明文规定,未达法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无需为大多数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涉及到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竞合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遵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据处罚较重的那一项罪名对罪犯予以定罪和惩罚。这种做法充分彰显出刑法中所强调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