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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视频使用音乐侵权吗

时间:2024.02.2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如果是经过了授权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
如果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音乐做视频,还是算侵权的。
合理使用的定义是指允许人们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
当然,对他人的音乐进行“合理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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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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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法律功底扎实,熟悉合同、公司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自团队成立以来,为国企、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服装制造、电商直播、智能制造、商业租赁等行业。 团队曾为因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合伙”投资而深陷泥沼的投资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成功获得解除合同并获得退回投资款的胜诉判决。 在涉互联网维权领域团队也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公司、互联网红人处理平台投诉、平台名誉权侵权、平台封号等法律服务。 团队针对众多中小微企业研发了债务催讨法律服务产品,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催讨货款、欠款。 团队成员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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