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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几年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符合法定加重情形的,会从重处罚。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具有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该信息具有隐私性以及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等的特征。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变迁与范畴变化,立法难以在保持定罪标准精准性的基础上维持长久的适用性,因而选择情节犯作为其构罪标准就显得顺理成章,情节犯是指以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犯罪类型。情节犯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一种综合性规定,本身只有一个大致范围,没有明确的界限,故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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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春律师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79年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原陆军中校军官,军队律师。现执业于西安市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坚持真诚做人,良心做事,依法办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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