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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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若婚前购置之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替换或改造,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我们应当确认房产的属性,即判定其作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更为适宜。

婚前房产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是对原房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补偿,即使婚后获得,也只是原房产形态的转变,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应被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婚后拆迁安置所得房产,若原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则安置房仍属个人财产;若原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购房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则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需根据原房屋性质和购房资金来源确定。若无明确协议,则遵循上述原则判断。

拆迁安置房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如被拆迁房已是共同财产,则安置房也是;如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按家庭人口分配时,另一方应有产权比例权益;如婚后扩建或添附,则新增部分也有产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