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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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同财产、无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签署,内容程序合法合规,无欺诈、压迫、违反道德,双方对离婚达成共识,协议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故意欺瞒、威胁、强迫等违法行为,否则法院一般会认可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夫妻双方完全有权利就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出约定,将这些财产分别划为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是一部分属于个人所有权、另一部分属于双方共有所有权。然而,这样的约定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方可生效。同时,这一夫妻间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将对他们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该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假设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的情况下,则该婚内忠诚协议应当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换句话说,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当两个人准备离婚时,他们会先商量好财产怎么分,比如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对方的,有没有共同财产等等。如果双方都很清楚,也都同意,那就可以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有一方故意不说或者偷偷转移财产,被对方发现了,那对方就可以通过法律,要求重新分这些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未生效。这个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让夫妻双方能够更加慎重地考虑离婚决定。在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当冷静期结束,双方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其中的财产分配条款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