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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与破产清算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24.10.0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二者的联系为: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二者区别如下:1.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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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威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黄富威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协及广州律协会员,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特邀律师。执业至今,已成功代理各类案件500余起,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大量胜绩,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专业领域 · 用数据说话】 刑事辩护:专注刑事领域超8年,承办刑事案件100+,其中成功争取不起诉35件、适用缓刑或二审改判60余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及不批捕成功率达80%,用专业守护自由与公正。 婚姻继承:年处理家事案件超百起,调解成功率达70%,代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最高争取到共同财产85%的份额,继承纠纷中巧妙设计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挽回千万级资产,致力用法律守护家的温度与个体的权益。 劳动争议: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00余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企业用工合规审查超50家,擅长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单案最高获赔金额达89万元。 此外,团队在企业法顾、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等商事业务方面深度服务企业客户30余家,系统性提供法律支持,累计为客户避免及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我们始终秉持“精、专、勤、信”的执业理念,用数据见证实力,以专业赢得信赖。 “用法律智慧守护人间正义,以专业服务传递法律温度。” —— 黄富威律师团队期待为您助力。 欢迎垂询,让我们以实战经验为您争取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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