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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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的缴纳确实如此,股权转让行为势必要涉及到相关税费的缴纳工作。其中涵盖了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这四大类。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 印花税:当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双方必然会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同。此时,交易合同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印花税的税率则设定在万分之五这个水平上。

在股权转让还没完全完成(未达到100%)且以零价格转让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因为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在经济交易中设立或接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比如股票的买卖。但在零价转让的特殊情况下,由于交易价格为零,所以不符合印花税的计税要求。

需要。需要将收益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需支付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费。转让收益以股权转让金额减去原股权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计税。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扣缴责任人须向税务部门报告股权转让详情。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视为有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