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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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后自行达成的财产协议,即使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行为。所以,这份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法律角度上,已经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具有确实的法律效应,这意味着夫妇两人在婚后签署的所有与财产相关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既可以在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亦可在婚姻关系的安全期内由双方共同办理。对于协议的公证申请,则需由双方共同向公证机关提出。而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权限范围,则是依据各方人员居住之地或者协议签署之地进行划分。

在离婚案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诉讼证据和程序依据。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因此获得了法院的广泛认可。不过,如果双方之后又达成了新的合法协议,那么这个新协议就有可能取代原来的公证内容,成为新的财产分割依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是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的财富分配公正行为要是满足自愿和平等原则,并且经过公正机构确认,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那它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过,要注意的是,公正行为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法律规定,只是加强了双方的约定。

婚姻期间一方若不忠,签署财产保证书可增加约束力和证据效应,但条款要合法合规,符合公序良俗。公证仅证明签署是自愿的、真实的,并不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