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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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确实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的犯罪手段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实施了以下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就会被认定为犯下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便包含了“伪造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制造、销售或者使用虚假的信用卡,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利益。

伪造信用卡诈骗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若有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但不满人民币伍万元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缴纳贰万元以上且不超过贰拾万元的罚款责任。若此类行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伍拾万元时,则将遭遇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缴纳伍万元以上且不超过伍拾万元的罚款责任。

在实践中,构成此犯罪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四类:第一种为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实际使用真正有效的信用卡;第二种则是行为者获取到的是伪造或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但其并不知晓这些卡片是被伪造或者已经无效的,并且仍然加以利用;第三种情况是行为者明知所获取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清楚地了解到所获取的是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但他们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死亡”的卡片进行修复和重新激活,然后再加以使用;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然后再加以利用。

伪造信用卡不直接算欺诈犯罪,但可能会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因为伪造信用卡会破坏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时会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来定罪量刑。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涉及伪造信用卡等行为,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通过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其中,伪造信用卡是主要手段,若用此手段窃取他人财产,那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会严重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还会侵害公私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