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业务板块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技巧,以耐心亲切的执业风格、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效负责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及案件承办单位的广泛好评与高度认可。 专业背景扎实,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始终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遗嘱继承纠纷中,针对当事人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安置份额被隐秘处分的情况,凭借专业法律分析和精准诉讼策略,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为当事人减少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2、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面对外国法院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的困境,通过充分举证和法律论证,促使我国法院依法承认当事人多年前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争议; 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针对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积极维权交涉,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4、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为被侵权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效遏制侵权人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助力当事人获得相应赔偿。 江颖静律师始终坚守“诚信执业、追求卓越”的职业信念,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倾注全力,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是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咨询该律师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责任,首先应当由其在法律上的监护人承担。然而,若监护人已切实履行了其监护职责且未有任何过失,但未成年人仍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监护人仍需对此进行赔偿。若未成年人本人具备足够的财产用以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自行承担;若无法独自承担,则应由其监护人负起补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这一领域,雇主通常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所缔结的劳务关系,倘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其劳务活动而对第三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时,则应当由接受劳务的那一方来承担对于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接受劳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上述侵权赔偿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利为了追偿之目的,对故意为之或者有严重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依法进行追索。

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即使监护人已履行监护职责,若未成年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有财产,则由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若不足,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起诉侵权人而非雇主,雇主一般不需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雇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主观恶意或严重过失,雇主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该雇员追偿。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即使监护人已履行监护职责,若未成年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有财产,则由其个人财产支付赔偿;若不足,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