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正常37天不一定
批捕的。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
1、提请逮捕,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审查批捕,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逮捕的条件为:
1、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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