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外商设立登记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
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
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
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
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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