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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怎么处理

时间:2024.10.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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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陈祥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江苏区重大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江苏区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祥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从业期间曾担任公安部刑侦局督办的“12.31”特大电信诈骗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曾被评为南通市劳动争议十大案例。此外,承办的民商事案件也多次作为典型案例刊登于各大法律网站。曾担任南通广播电台FM97.0《与法同行》栏目特邀律师嘉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陈祥律师为人随和,工作认真负责,以“信任即责任,精耕于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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