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人
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
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
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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