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强制拆迁,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
强制执行。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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